頂樓漏水誰出錢?管委會推給住戶「只賠一半」 法院判決:區權會決議也不能免責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老公寓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就是頂樓漏水。頂樓戶認為屋頂平台是全體住戶共有,修繕費應由大家分攤;其他樓層住戶則認為,漏水只影響頂樓戶,為何要全社區出錢?到底該由頂樓戶、管委會,還是全體住戶負責,常常吵到不可開交。
屋頂屬共用部分 管委會有修繕義務
從法律原則來看,屋頂平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屬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屋頂具有防水、防熱、防護與維持建築安全的功能,並非頂樓戶個人專有。
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也就是說,若屋頂平台因老化、防水層失效造成漏水,且沒有特別約定專用,原則上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或全體住戶按比例分攤,不應只由頂樓戶自行負擔。
管委會推給頂樓戶「只賠一半」 法院判決:區權會決議也不能免責
實務上,不少管委會會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修繕費用轉嫁給頂樓住戶。但法院已有明確判決指出:這種作法違法。
台北地檢署提供的一則案例中,某社區頂樓平台因年久失修漏水,管委會依區權會決議,只願負擔10萬元修繕費,其餘由頂樓住戶自理。法院判決認定,共用部分修繕應由管委會為之,區權會決議「不得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原則」。
法院更明確指出,若無其他合理原因或可歸責於頂樓住戶之事由,即要求頂樓住戶負擔修繕費用,「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即頂樓住戶損害甚大,全體住戶所得利益甚少,顯係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即屬權利濫用」。該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判決無效。
約定專用或可歸責 頂樓戶才須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