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未必享房屋稅1.2%!台中稅務局點破關鍵:違建面積通通不算
M傳媒/整理報導
不少房東將房屋出租作為公益出租住宅,卻發現房屋稅單沒有全部適用1.2%的優惠稅率。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即使取得公益出租人資格,若出租房屋屬於違章增建或非合法建築,增建部分仍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的房屋稅優惠。
優惠有前提:房屋必須是「合法建築物」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映,名下房屋已作為公益出租住宅使用,但收到房屋稅單後,卻發現未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1.2%課徵。
稅務局說明,依規定,屋主將閒置住宅出租,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可適用房屋稅1.2%的優惠稅率。不過,前提是出租房屋必須符合《住宅法》第3條規定供居住使用,且為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若房屋存在整層增建或部分增建等未經合法程序取得使用資格的建物,即使整體房屋已核定為公益出租,非法增建部分仍不得適用公益出租優惠稅率。
同一張稅單可能出現兩種稅率
稅務局提醒,若房屋有整層或部分違章增建,即使整體房屋已核定為公益出租住宅,違建部分仍無法適用1.2%優惠稅率。房東收到稅單時,就可能發現課稅方式與預期不同。
這意味著,同一張房屋稅單中,不同面積可能適用不同稅率——合法建築面積按1.2%優惠稅率課徵,違章增建面積則依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至4.8%) 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