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房地自住優惠稅率懶人包!財政部放寬認定 房屋稅、地價稅雙雙降稅

M傳媒/記者綜合報導
為保障家庭成員居住權益,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供自住使用之他益信託房地,進一步放寬認定條件。未來只要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且符合相關規定,該信託房地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政策背景:他益信託過去無緣自住優惠
過往,他益信託的房屋或土地,原則上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由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已移轉給受託人,與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規定意旨不同,稅務機關過去對他益信託案件幾乎都否准適用自住優惠。
然而,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提案指出,若信託房地於信託成立前後均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無改變住宅使用情形,應評估按自住用稅率課稅之可行性。經財政部研議後,於2026年6月23日正式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放寬他益信託房地適用自住優惠稅率的條件。
二、適用要件:必須同時符合兩大條件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他益信託房地若要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大要件:
要件一:實際居住並設籍
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要件二:符合自住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