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覆土闖農用證明踢到鐵板!公務員踩雷? 法院:明知水泥鋪面未拆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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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6/07/26 09:32更新於 2026/07/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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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覆土闖農用證明踢到鐵板!公務員踩雷? 法院:明知水泥鋪面未拆仍放行
農地覆土闖農用證明踢到鐵板!公務員踩雷? 法院:明知水泥鋪面未拆仍放行。(圖/M傳媒)

農地覆土闖農用證明踢到鐵板!公務員踩雷? 法院:明知水泥鋪面未拆仍放行

M傳媒綜合報導

一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竟讓一名服務公職多年的農業課長面臨5年6個月徒刑。

彰化縣溪州鄉公所前農業課長,因涉及核發不符規定的農用證明,一審原獲判無罪,二審卻出現逆轉。臺中高分院認定,他明知土地仍有違規水泥鋪面,卻讓案件改由其他承辦人接手,並在現勘後核發證明,使地主取得約130萬元免稅利益,因此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農地鋪水泥後覆土,真的能恢復「農地農用」?

案件發生於2021年。蔡姓地主準備出售與母親共有的農地,向溪州鄉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根據媒體引述的判決內容,該土地除合法農舍外,另有增建、圍牆及大面積水泥鋪面。原承辦人曾多次現勘,認為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予通過。之後案件更換承辦人,莊姓課長親自帶隊現勘,現場雖已覆土並種植作物,最終仍核發農用證明。

依農業部說明,「農業使用」不只看土地表面是否有土或農作物,還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合法農業設施使用。單純在違規水泥鋪面上覆土,不代表原有違規狀態當然消失。

課長主張:有切結書,也用長棍插入土中檢查

前課長否認明知違規仍放行。

他表示,現勘前曾要求地主簽署水泥已刨除的切結書,現場也以長棍多處插入土中約30公分,沒有碰到水泥層;自己與地主沒有交情,也未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因此無意圖利任何人。

不過,切結書只能證明申請人曾作出某項聲明,不能自動取代主管機關的審查,也不能讓公務員在已發現疑點時免除查證責任。

二審為何改判有罪?

原稿稱承辦人一句「課長知道下面有水泥」,就讓法官形成心證,這種說法過度簡化判決理由。

依公開報導,臺中高分院綜合考量的內容包括:原承辦人先前已多次記錄水泥鋪面問題;現場部分水泥埂仍然明顯可見;覆土厚度與該員所稱並不相符;案件更換承辦人後迅速通過;以及該男身為主管並親自參與現勘,對爭議所在應有所掌握。法院因此認定,這不是單純的勘查疏失,而是明知不符規定仍予放行。

是否成立公務員圖利罪,關鍵也不在公務員有沒有拿到錢。只要法院認定公務員明知違反法律或命令,仍利用主管或監督職務,使他人取得不法利益,就可能成立圖利罪。

因此,「沒收紅包」不等於一定沒有刑事責任;反過來說,也不能只因結果錯誤,就把所有行政判斷失誤都當成圖利。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明知違法及圖利他人的主觀犯意。

農用證明到底能省什麼稅?

農地出售並不是只要拿到農用證明,就一律「免繳所有稅」。

現行制度下,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符合條件者,可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農用證明,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項制度的效果偏向延後課徵,並非土地漲價利益永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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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確實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其土地交易所得也可能適用所得稅免稅規定。實際可免除哪些稅目,仍要依土地性質、移轉對象、取得時間及個案條件判斷,不能將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混為一談。

本案公開報導所稱的約130萬元,是法院認定地主取得的免稅利益;未取得完整判決全文前,不宜自行斷言全部金額只屬於土地增值稅,或只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

農地違規使用,不是蓋土「洗白」

財政部提醒,農業用地必須實際作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時,才可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農地在持有期間曾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未於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次違規,即使日後重新取得農用證明,移轉時仍可能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在水泥鋪面上短期覆土、臨時種植作物,並不代表一定符合農業使用認定,更不能把農用證明當成交易前快速取得免稅資格的工具。

切結書不是公務員免責符

這起案件對第一線公務員最大的警示,是「書面切結」不能取代實質審查。

若申請案件過去已有違規紀錄,或現場出現覆土、鋪面、增建及使用狀況不一致等疑點,承辦機關應保存完整照片、定位、量測、會勘紀錄及申請人說明。必要時可要求開挖查驗、補正資料,或邀集建管、地政與農業單位共同認定。

但「一律出動挖土機」或固定開挖特定深度,目前也不能直接寫成全臺統一法定程序。地方政府若認為覆土案件風險高,應透過正式作業規範建立明確、一致且可追溯的查核標準,而不是讓每名承辦人各自承擔判斷風險。

便民不能變放水,查核也不能靠個人經驗

農用證明關係農地管理與重大租稅利益,主管機關確實有責任防止虛偽申請;但地方公所若缺乏統一的覆土查驗標準、人力與檢測工具,也容易讓基層人員陷入「便民」與「違法放行」的風險。

制度上的改善方向至少包括:

建立覆土及疑似水泥鋪面案件的標準查核流程;要求現勘過程拍照、定位及留存量測紀錄;高風險案件採雙人或跨單位會勘;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時,建立撤銷證明、追稅及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結語

這起案件不能簡化成「農民覆土避稅,無辜課長成代罪羔羊」,也不能只用一句「切結書沒用」概括。

二審法院的有罪判斷,核心在於認定主管已知土地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仍利用職務讓證明通過;莊姓前課長則持續主張自己依現場狀況及申請人切結作成判斷,並無圖利故意。

判決已經定讞,但案件留下的制度問題仍值得檢討:農地農用不能只看表面,公務員查驗不能只靠切結書,而政府也應建立一致、透明且能保護守法承辦人的審查制度。

資料查核基準日:2026年7月26日。本文將法院認定、被告主張、媒體報導及一般法規說明分開呈現;「覆土避稅為農業縣市潛規則」及「地方普遍要求以挖土機查驗」因缺乏完整官方統計,未列為確定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