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覆土闖農用證明踢到鐵板!公務員踩雷? 法院:明知水泥鋪面未拆仍放行
M傳媒綜合報導
一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竟讓一名服務公職多年的農業課長面臨5年6個月徒刑。
彰化縣溪州鄉公所前農業課長,因涉及核發不符規定的農用證明,一審原獲判無罪,二審卻出現逆轉。臺中高分院認定,他明知土地仍有違規水泥鋪面,卻讓案件改由其他承辦人接手,並在現勘後核發證明,使地主取得約130萬元免稅利益,因此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農地鋪水泥後覆土,真的能恢復「農地農用」?
案件發生於2021年。蔡姓地主準備出售與母親共有的農地,向溪州鄉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根據媒體引述的判決內容,該土地除合法農舍外,另有增建、圍牆及大面積水泥鋪面。原承辦人曾多次現勘,認為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予通過。之後案件更換承辦人,莊姓課長親自帶隊現勘,現場雖已覆土並種植作物,最終仍核發農用證明。
依農業部說明,「農業使用」不只看土地表面是否有土或農作物,還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合法農業設施使用。單純在違規水泥鋪面上覆土,不代表原有違規狀態當然消失。
課長主張:有切結書,也用長棍插入土中檢查
前課長否認明知違規仍放行。
他表示,現勘前曾要求地主簽署水泥已刨除的切結書,現場也以長棍多處插入土中約30公分,沒有碰到水泥層;自己與地主沒有交情,也未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因此無意圖利任何人。
不過,切結書只能證明申請人曾作出某項聲明,不能自動取代主管機關的審查,也不能讓公務員在已發現疑點時免除查證責任。
二審為何改判有罪?
原稿稱承辦人一句「課長知道下面有水泥」,就讓法官形成心證,這種說法過度簡化判決理由。
依公開報導,臺中高分院綜合考量的內容包括:原承辦人先前已多次記錄水泥鋪面問題;現場部分水泥埂仍然明顯可見;覆土厚度與該員所稱並不相符;案件更換承辦人後迅速通過;以及該男身為主管並親自參與現勘,對爭議所在應有所掌握。法院因此認定,這不是單純的勘查疏失,而是明知不符規定仍予放行。
是否成立公務員圖利罪,關鍵也不在公務員有沒有拿到錢。只要法院認定公務員明知違反法律或命令,仍利用主管或監督職務,使他人取得不法利益,就可能成立圖利罪。
因此,「沒收紅包」不等於一定沒有刑事責任;反過來說,也不能只因結果錯誤,就把所有行政判斷失誤都當成圖利。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明知違法及圖利他人的主觀犯意。
農用證明到底能省什麼稅?
農地出售並不是只要拿到農用證明,就一律「免繳所有稅」。
現行制度下,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符合條件者,可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農用證明,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項制度的效果偏向延後課徵,並非土地漲價利益永久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