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送房子給女兒,為何不能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情情代書:贈與跟出售,在土增稅眼裡是兩回事!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 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媽媽想把自住的房子贈與給女兒,卻被告知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很多民眾都會跟情情說:「啊房子是我自己住的,為什麼送給小孩不能算自用住宅?」
因為在法律跟稅法上,「出售」跟「贈與」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為什麼「贈與」不能用「一生一次」?
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法源依據是《土地稅法》第34條。情情直接把法條白話翻譯給你看:
土地所有權人 「出售」 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可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看清楚,法條寫的是 「出售」 ,不是「贈與」。
贈與在法律上屬於 「無償轉讓」 ,也就是媽媽把房子送給女兒,沒有拿到任何錢。這跟「出售」這種有金錢對價的買賣行為,在本質上完全不同。
財政部71年1月6日台財稅第30040號函早就解釋過了: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即使媽媽送給女兒的房子是自住,也因為移轉方式不符規定,而無法適用10%的優惠稅率。
情情小筆記:不管是配偶、父母子女、祖孫或兄弟姐妹之間的贈與,只要是「贈與」而非「買賣」,通通不能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出售 vs. 贈與:稅率差多少?
兩種移轉方式在稅率上差距懸殊:
| 移轉方式 | 適用稅率 |
|---|---|
| 「出售」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 可申請「一生一次」優惠,享受 10% 的單一優惠稅率 |
| 「贈與」方式移轉 | 無法適用優惠,必須回歸一般用地稅率,按土地漲價數額以 20%、30%、40% 的稅率累進課徵 |
情情算給你看:假設土地漲價總數額落在30%的級距,一間市值千萬的房子,光是土地增值稅就差了好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