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出售 前手持有期間土增稅「這情況」可列費用減除

〖M傳媒房產中心/綜合報導〗
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僅能減除本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但前手持有期間所對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在特定條件下可列為費用扣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透過案例說明這項容易混淆的規定,提醒納稅人正確申報,避免因誤解而漏報受罰。
核心規則:本人持有期間土增稅才可列報
根據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僅能減除本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手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但有一項例外:納稅人實際負擔繳納的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部分所對應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移轉費用減除。計算方式是以本次交易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按「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全部漲價總數額」的比例來計算。
案例拆解:甲君的農地交易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買進一筆農地,因未作農業使用,於115年6月出售,成交價額1,000萬元,依法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第一步:釐清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甲君持有期間(112年1月至115年6月)的漲價總數額:80萬元
- 稅捐機關以前手於107年取得時的公告現值計算至115年6月,全部漲價總數額:200萬元
- 核算土地增值稅:40萬元(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
第二步:計算可減除的項目
甲君申報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
- 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
- 前手持有期間(107年至111年12月)的漲價總數額:200萬-80萬=120萬元
第三步:計算可列為費用的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