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繼承遺產,扣除額竟差一倍!情情:拋棄繼承不等於代位繼承
【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最近有民眾問情情:「如果爸爸、叔叔都不要祖父的遺產,全部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來繼承,是不是每個孫子都能各自享有遺產稅扣除額?」
很多人直覺會回答:「既然最後是孫子繼承,當然每個人都可以扣。」
但答案不一定。
同樣都是孫子女繼承祖父母遺產,究竟是因為父母輩拋棄繼承,還是依法發生代位繼承,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可能差一倍。
先分清楚: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
這兩個名詞常被混在一起,但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所謂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過世後,原本有繼承權的人在知道可以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
例如祖父過世時,兒子與女兒原本都還在世,也有繼承權,但兩人決定不要繼承,向法院辦理拋棄,才由下一親等的孫子女接續繼承。
這種情況,孫子女雖然最後取得遺產,但法律上不是代位繼承。
真正的代位繼承,是祖父過世之前,他的子女就已經先過世,或已喪失繼承權。這時才由該名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孫子女,代替父母的位置,繼承父母原本可以取得的應繼分。
情情用一句話區分:
父母在祖父母過世後才放棄,叫拋棄繼承;父母在祖父母過世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叫代位繼承。
每名直系血親卑親屬可扣56萬元
依現行遺產稅規定,繼承人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或符合規定的代位繼承孫子女,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
若繼承人尚未成年,還可依其距離滿18歲的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不足1年,也以1年計算。
但若是因為親等較近的子女拋棄繼承,才由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就不是直接按照實際孫子女人數計算,而是以原本拋棄繼承的子女人數可扣除的金額為上限。
四名孫子繼承,為何只能算兩人?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過世後,留下兒子乙、女兒丙;乙與丙各有兩名成年子女,因此甲先生共有四名孫子女。
若乙、丙在甲先生過世後,均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最後由四名孫子女繼承,雖然實際繼承人有四人,但遺產稅扣除額仍以原本兩名子女為上限。
計算方式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