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10%優惠「出租」就沒了!公益出租、社宅包租代管也算數 稅務局全面清查中
M傳媒/綜合報導
民眾出售房地申報土地增值稅,若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除了須符合自住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定期間內不得出租」的規定。屏東縣稅務局提醒,出租認定範圍不僅限一般租賃,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或參與社宅包租代管計畫,同樣屬出租行為,不符優稅條件。
「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 出租就破功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包括俗稱的「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優惠。但這兩項優惠都有嚴格的「不得出租」門檻:
「一生一次」優惠: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一生一屋」優惠:出售前5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公益出租、社宅包租代管 通通算「出租」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出租的認定範圍不僅限於一般租賃。稅務局明確指出,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人,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也屬於出租行為,同樣不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各縣市依住宅法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對公益出租人及社宅包租代管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但這些優惠僅限於地價稅和房屋稅,並不包括土地增值稅。房東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仍屬「出租」行為,出售時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也提醒,公益出租人儘管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該房地仍有出租情事,出售土地時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