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外推、停車位變客廳…法院認證「二次施工」不算瑕疵?關鍵在這動作
M傳媒/綜合報導
買到「二次施工」的房子,牆壁敲掉、陽台變室內、停車位變客廳,算不算重大瑕疵?近來兩則法院判決給出明確答案:若賣方在簽約前已明確告知,且買方知情並簽署同意書,則不構成物之瑕疵,買方事後不得以此要求減價或解約。
案例一:主臥陽台外推 判決:買方看屋3次還蓋章,不能說不知道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一名上訴人購買總價700萬元的預售屋,交屋後主張主臥室的陽台遭建商「打掉外推」移作室內使用,認為房屋有瑕疵。
但法院調查發現,買方在簽約同時,親筆簽署了「工程委託書」,內容明確記載「將陽台部分移為室內使用,原落地窗外移變更為陽台上施作固定鋁窗」,買方甚至還在變更前後的平面圖上加蓋印章。
更關鍵的是,銷售人員證稱,簽約前已帶看至少3次,並明確告知「二次施工」的做法——會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把主臥室的窗框拆除,將陽台納入室內規劃。買方自己也坦承,看屋時確實有看到窗框,也聽到銷售人員說「以後會拆掉」。
法院因此認定,買方事先知情且同意,縱使二次施工違反建築法令,也不能認定為瑕疵,駁回其主張。
案例二:預售屋停車空間變客廳 法院:圖面擺在那,買方應自行注意
另一起發生在臺中的案例,某「公園大鎮」社區建案,建商將建築藍曬圖上的「停車空間」變更為客廳、「騎樓」變更為停車位。事後住戶主張建商未告知,構成不完全給付,要求損害賠償。
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建商在預售階段已將建築執照的藍曬圖公開展示,圖上清楚標示一樓客廳位置原為停車空間、停車位位置原為騎樓。銷售人員也證稱,一定會向客戶說明二次施工的範圍,且客戶簽約前須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或「客戶工程變更確認書」。
雖然部分住戶因建商遺漏而未簽署同意書,但法院認為,藍曬圖既已公開,買方本可自行比對合約平面圖與藍曬圖的差異,且住戶確實因此增加了室內使用面積並享受利益,難認建商有刻意隱瞞,同樣判決建商免賠。
律師解析:二次施工「合法告知」的三道防線
針對這兩起判決,不動產律師指出,法院判斷二次施工是否構成瑕疵,主要看三點:
簽約前明確告知:賣方(建商或屋主)須在交易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買方說明哪些部分屬於二次施工、與建照圖說不符。
取得買方書面同意:最保險的方式是簽署「工程委託書」、「二次施工同意書」或「客戶工程變更確認書」,白紙黑字留下紀錄。
買方實際看屋可知悉:若二次施工已完成,買方實地查看時以目視即可發現(例如陽台消失、牆面位置與圖面不同),法院較可能認定買方應自行承擔。
律師強調:「知情且同意,就沒有瑕疵。 但如果賣方刻意隱瞞,或提供不實圖說,買方事後仍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
購屋族注意:簽約前比對「藍曬圖」自保
專家提醒,購買預售屋或新成屋時,若建商或屋主宣稱有「二次施工」、「陽台外推」、「增建空間」,務必要求出示建築執照藍曬圖,比對合約平面圖與藍曬圖的差異。同時,任何同意書、委託書在簽名前都要仔細閱讀,確認自己是否同意二次施工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