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品致癌物超標案,傳訊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余凌沖等13人到案,認被告11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其中余凌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中地院裁定2000萬元交保,並應限制住居,於指定時間至警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中聯公司遭搜索,總經理余凌沖台中地院裁定2000萬交保。翻攝畫面
台中地院表示,被告余凌沖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罪、同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違反第47條第2款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

辦案人員搜索並查扣相關機具。翻攝畫面
審酌被告余凌沖已承認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檢警機關亦已掌握部分證人或鑑定報告等重要證據資料,綜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等,認如酌定適當保證金額,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限制手段,應足以對被告余凌沖形成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經審酌被告所涉各罪嫌之法定刑度、個人身分、工作、家庭收入及前述情狀,命被告以2000萬元具保,並應限制住居,於指定時間至警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