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致癌物超標坦承犯行! 中聯油脂公司總經理余凌沖2000萬交保

合作媒體賴傳媒報導
發佈於 2026/07/11 10:16更新於 2026/07/11 10:28
油品致癌物超標坦承犯行! 中聯油脂公司總經理余凌沖2000萬交保
油品致癌物超標坦承犯行! 中聯油脂公司總經理余凌沖2000萬交保。(圖/賴傳媒)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品致癌物超標案,傳訊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余凌沖等13人到案,認被告11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其中余凌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中地院裁定2000萬元交保,並應限制住居,於指定時間至警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中聯公司遭搜索,總經理余凌沖台中地院裁定2000萬交保。翻攝畫面  


台中地院表示,被告余凌沖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罪、同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違反第47條第2款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

辦案人員搜索並查扣相關機具。翻攝畫面 


審酌被告余凌沖已承認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檢警機關亦已掌握部分證人或鑑定報告等重要證據資料,綜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等,認如酌定適當保證金額,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限制手段,應足以對被告余凌沖形成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經審酌被告所涉各罪嫌之法定刑度、個人身分、工作、家庭收入及前述情狀,命被告以2000萬元具保,並應限制住居,於指定時間至警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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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搜索並查扣相關機具。翻攝畫面 

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品致癌物超標案之相關事實,前(9)日由主任檢察官率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航業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及彰化縣衛生局前往中聯公司、福壽公司、福懋公司、泰山公司等4家公司,計6處所執行搜索,依法查扣設備機具、案關郵件、會議紀錄、檢驗報告、出貨資料、生產紀錄、進口報單、隨身碟、行動電話、儲油槽、設備機具等犯罪工具及不法所得,並約談中聯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余凌沖、廠長、品研課副課長、福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協理、副理、福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泰山公司董事長等11人暨證人等13人到案說明,除余凌沖聲請羈押禁見;其餘被告10人分別諭知50萬元、1000萬元至200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辦案人員搜索並查扣相關機具。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