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債務怎麼辦?拋棄繼承指南:3個月內聲請,錯過時效無法補救
M傳媒/綜合報導
當家中長輩、兄弟姊妹或親人過世時,除了情感上的悲傷外,常常緊接著就遇到「要不要辦拋棄繼承?」的難題。里衡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鄔孟衛表示,許多人以為只有「繼承財產」才要處理,但其實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稅金、卡債、民間借款等問題,不辦拋棄繼承可能會被債權人追討。
鄔孟衛整理出拋棄繼承的完整指南,幫助大家一次了解流程、時限、費用與文件要點。
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不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簡單說,就是「全部都不要」。只要依法在期限內完成聲請,就能避免被債權人追討。
但若超過時效,法院會視為您「已經承認繼承」,屆時債務可能會連帶繼承下來,後果不堪設想。因此,應先查明財產狀況,只要懷疑亡者有債務、貸款、卡債,就考慮要辦理拋棄繼承。
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
有民眾詢問,要去哪裡聲請?鄔孟衛說明,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即其生前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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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印章須與印鑑證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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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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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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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的印鑑證明(用途: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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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存證信函或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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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須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
費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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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規費: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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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費用:8,000元,每增加一位聲請人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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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可協助整理文件、代為擬狀,節省往返法院的時間
拋棄繼承的時效與順位
時效: 依法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拋棄聲請。若超過時限,就會視為「承認繼承」,無法補救。
順位: 一般順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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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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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一順位全部拋棄,下一順位才有繼承或拋棄的權利
未成年或胎兒怎麼辦理?
若繼承人為未成年人,仍須依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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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