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作農業使用農地,土增稅不能「全額」列房地合一費用!國稅局:誤報恐遭補稅
〖M傳媒/記者綜合報導〗 民眾出售未作農業使用的農地時,因同時涉及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兩種稅目,申報規定較為複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無法全額列入房地合一稅的費用減除,若誤將土增稅全額扣除,恐造成重複扣除,導致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關鍵規定:土增稅僅「前手持有部分」可列費用
依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在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接手的買方如果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再次出售時就要課徵土增稅,且必須連同前次未課徵土增稅的漲價數額一併計稅。
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計算公式原就規定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避免與土增稅重複課稅。但可減除的部分僅限於「本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土增稅的計算方式不同。
因此,本人持有期間的漲價總數額已在房地合一公式中減除;而前手持有期間的漲價數額則未在房地合一公式中減除。依財政部函令規定,納稅人實際負擔、且屬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扣除部分所對應的土增稅,才能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案例拆解:阿強的農地交易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阿強(化名)於2023年1月購入一筆農地,但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後於2026年6月以1,000萬元出售。
第一步:土增稅怎麼算?
稅捐機關以前手2018年取得時的公告現值計算至2026年6月,全部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核算土增稅為40萬元(包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
第二步: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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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本人持有期間(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的土地漲價數額為80萬元 → 已在房地合一公式中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