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買我家土地,沒印鑑證明不能過戶?網友急問 專家:先看是「價購」還是「徵收」
〖M傳媒/記者綜合報導〗
「政府要買我的土地,承辦人員說要準備印鑑證明,但我不想把印鑑證明交出去,可以直接到地政事務所驗明身分、當場簽名過戶嗎?」
近日有網友在房地產社群發文表示,家中土地因道路或公共建設需求,政府來函表示希望辦理土地取得,除了要求提供土地權狀、身分資料,也提到可能要準備印鑑證明。網友擔心印鑑證明遭到誤用,因此詢問,政府取得土地是否和一般私人買賣一樣?地主能不能不交印鑑證明,改為本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
不少網友看完後紛紛留言,有人認為「政府徵收根本不用地主同意」,也有人表示「只要是土地過戶,賣方就一定要附印鑑證明」。不過,兩種說法其實都只對了一部分。
關鍵在於,政府目前辦理的是「協議價購」,還是已經進入正式的「土地徵收」程序。雖然最後都是由政府取得土地,但法律性質與登記方式完全不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政府因道路、公園、學校或其他公共建設需要使用私人土地時,在申請徵收前,原則上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只有地主拒絕參與、雙方價格談不攏,且無法透過其他方式取得時,政府才可能依法申請徵收。
因此,若地主收到的是「協議價購契約」、「價購同意書」或移轉登記相關文件,代表目前仍屬雙方協議交易。地主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政府提出的價格,法律性質較接近一般不動產買賣,仍須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
但印鑑證明並不是唯一的身分確認方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地主身為登記義務人,可以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在地政人員面前於登記申請書或移轉契約上簽名,由承辦人員核對身分並簽證。完成這項程序後,原則上就可以免附印鑑證明。
換句話說,如果案件是協議價購,地主不想申請或交付印鑑證明,可以事先與政府承辦單位及送件地政事務所協調,改由本人親自到場驗明身分、當場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