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賠錢還是要報稅!國稅局:虧損可抵未來三年所得 別讓權益睡著了
M傳媒/綜合報導
近年房市進入盤整,部分地區房價漲勢趨緩,甚至出現屋主賠售的情況。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子,就算賠錢還是要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天內申報。而且,這筆虧損經過國稅局核定後,未來三年內可以用來抵減其他房地交易所得,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虧損也要申報 否則喪失抵稅權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上路後,個人出售當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管賺錢還是賠錢,都要依規定辦理申報。很多人只知道賣房賺錢要繳稅,卻忽略賠錢也要申報,結果不僅可能被罰,還錯失了後續抵稅的機會。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是以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如果算出來是虧損,這筆虧損經過國稅局核定後,可以在交易日後三年內,拿來抵減其他房地交易的所得。
實例試算:虧損100萬 三年後少繳45萬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2019年10月以1,850萬元買入A房地,2021年1月以1,900萬元出售,帳面看起來賺了50萬元,但加計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後,實際產生100萬元的交易損失。
後來甲君在2023年12月出售另一筆B房地,獲利300萬元。國稅局發現甲君沒有把先前100萬元的虧損拿來扣抵,提醒後補正申報。結果300萬元獲利減掉100萬元虧損,課稅所得降為200萬元,原本要繳135萬元稅金,最後只繳了90萬元,整整少繳45萬元。
虧損只能抵房地產交易所得 不能抵薪資
國稅局特別說明,房地交易虧損只能用來抵減「房地交易所得」,不能拿來抵薪資所得、股利所得等其他收入。而且虧損不能無限期保留,只有在交易日後三年內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