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解約想退稅?先看「過戶了沒」!已過戶不僅拿不回錢,返還還要再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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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6/07/10 09:46更新於 2026/07/10 10:41
土地買賣解約想退稅?先看「過戶了沒」!已過戶不僅拿不回錢,返還還要再繳一次
土地買賣解約想退稅?先看「過戶了沒」!已過戶不僅拿不回錢,返還還要再繳一次。(圖/M傳媒)

土地買賣解約想退稅?先看「過戶了沒」!已過戶不僅拿不回錢,返還還要再繳一次

M傳媒/記者綜合報導

土地買賣因故解除契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土增稅)不一定能拿回來。台中市稅務局提醒,關鍵在於一個時間點:是否已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過戶) 。若已過戶,即使雙方事後協議解約,不僅原本繳納的土增稅無法退還,返還土地時還得再繳一次。

有民眾向稅務局詢問,若土地已完成買賣移轉登記,但後來雙方因故合意解除契約,是否可退還當初所繳納的土增稅?台中稅務局解釋,依現行規定,只要土地買賣完成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就代表這筆交易在法律上已生效,之後即使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將土地返還原地主,仍屬於新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土增稅是針對土地移轉時因地價上漲所產生的增值額課徵,無論是初次買賣移轉,或是後續因解除契約再辦返還移轉,只要發生所有權變更,就必須依法課徵土增稅。因此,民眾即使解除契約、將土地歸還給原地主,也不能主張退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也表示,出售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不得申請退還之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的義務,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應申報土地增值稅。如經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解解除買賣契約,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土地增值稅。

一、情況一:尚未過戶可以申請退稅

只要土地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過戶),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後,可共同向稅捐機關申請撤回原申報,已繳納的土增稅就能全額退還

申請文件與流程

  1. 填寫申請書:填寫「撤回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書」,蓋的章要與原申報書相同。
  2. 備妥文件: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土增稅繳款書正本及銀行存摺影本等。
  3. 共同申請:需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退稅申請期限買賣契約解除日起10年內。若超過期限提出申請,依法將無法退還已繳稅款。

二、情況二:已經過戶不能退稅,返還要再繳一次!

土地一旦完成過戶,在法律上就是「既成事實」。即使後來雙方協議解約,已繳納的土增稅一毛也退不了。此時,買方將土地所有權返還給賣方,在法律上被視為另一次所有權移轉(即第二次交易)。

這意味著

  • 原稅款不退:第一次交易繳的土增稅無法退回。
  • 返還要再繳稅:返還土地時,必須重新申報並再次繳納土增稅
  • 法院判決也一樣:即使透過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解來解除契約,返還土地時仍需申報並繳納土增稅。

簡單來說,關鍵就在「過戶」這個動作: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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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退還土增稅?

返還土地要再繳稅嗎?

尚未過戶

可以(撤回申報)

不需要(所有權未移轉)

已完成過戶

不可以

(視為另一次移轉)

總之,只要土地已經過戶,解約不僅不能退稅,返還土地時還得再繳一次土增稅。建議在簽約後若有不確定性,應在過戶前審慎評估,避免事後陷入「解約反而更虧」的困境。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經濟日報等

(本文經M傳媒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