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恐課贈與稅!國稅局:30日內未申報小心補稅挨罰

M傳媒/綜合報導
許多人透過信託管理資產或安排財產傳承,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原本設立的是「自益信託」,之後將受益人改為子女或其他人,因屬於信託利益權利移轉,依法視同贈與,必須在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否則恐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他益信託),或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換句話說,信託受益人「不是想改就改」,一旦涉及財產利益移轉,就會產生贈與稅義務。
一、自益信託 vs 他益信託:差在哪?
| 類型 | 定義 | 贈與稅課徵時點 |
|---|---|---|
| 自益信託 | 委託人 = 受益人(自己受益) | 變更受益人時課稅 |
| 他益信託 | 委託人 ≠ 受益人(他人受益) | 信託成立時即課稅 |
台北國稅局指出,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交付信託管理,同時自己也是受益人,因此信託利益原本仍屬於委託人所有。但若日後因財務規劃或資產傳承考量,將受益人改為他人,就等於把原本屬於自己的信託利益移轉給別人,依法視同贈與行為。
二、實例試算:3,000萬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2025年以3,000萬元自有資金成立為期3年的自益信託,原本由自己擔任受益人。之後因規劃財產傳承,將受益人改為兒子乙君。
稅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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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將受益人由自己改為兒子,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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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必須在受益人變更日起30日內,依變更當時的信託財產價值申報贈與稅
三、申報期限與注意事項
1. 申報期限:變更日起30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