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老屋出售可省稅了!財政部新令上路 房屋成本可按CPI調高

合作媒體M傳媒報導
發佈於 2026/07/19 10:26更新於 2026/07/19 12:27
設為偏好
繼承老屋出售可省稅了!財政部新令上路 房屋成本可按CPI調高
繼承老屋出售可省稅了!財政部新令上路 房屋成本可按CPI調高。(圖/M傳媒)

繼承老屋出售可省稅了!財政部新令上路 房屋成本可按CPI調高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
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今天情情要分享一項重要的稅務新制。

財政部於2026年7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解釋令。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未來計算房屋交易所得時,可以把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再扣除。

白話來說,就是房屋成本終於可以適度反映通膨,不必永遠停留在多年前的評定現值。

過去舊制房屋為何容易出現高額帳面所得?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地,土地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房屋部分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課稅。

如果房屋是繼承或受贈取得,過去在核實計算時,通常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可減除成本,另外再扣除有憑證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問題是,房屋評定現值多年不變,物價卻持續上漲。持有時間越長,原始評定現值與出售時的幣值差距越大,就可能讓帳面所得被拉高。

財政部這次發布新令,就是要讓舊制房屋比照房地合一稅的精神,把通膨因素納入成本計算。

新規定怎麼計算?

新的計算方式為:

房屋交易所得=房屋成交價額-經CPI調整的房屋評定現值-可證明的相關費用。

CPI調整的方式,是用交易日所屬年月的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除以繼承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的物價指數,再乘上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需要特別注意,這裡所稱的「成交價額」是房屋部分的成交價,不一定是房屋加土地的整筆買賣總價。若買賣契約沒有分別記載房屋與土地價格,仍須依相關規定拆分,不能直接把房地總價全部當成房屋收入。

財政部案例:交易所得直接減少15萬元

財政部舉例,甲君於2014年5月繼承一間適用舊制的房屋,當時房屋評定現值為95萬元、物價指數為95;甲君於2026年3月出售,房屋部分成交價額為400萬元,當時物價指數為110,並假設沒有其他可扣除費用。

舊規定下,交易所得為:

400萬元-95萬元=305萬元。

適用新規定後,房屋評定現值可調整為:

95萬元×110÷95=110萬元。

廣告 -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交易所得因此變成:

400萬元-110萬元=290萬元。

前後相比,應計入綜合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減少15萬元。實際省下多少稅,仍要看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例如適用20%稅率,稅額差距約為3萬元,不能直接說省下15萬元稅金。

哪些人可以適用?

原則上要符合三項條件:

第一,出售的房屋是因繼承或受贈取得。

第二,該次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的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

第三,納稅人已提供,或國稅局已查得交易時房屋部分的實際成交價額。

情情提醒,「舊制」不能只看自己是在2016年前或之後辦理繼承。繼承房屋適用舊制還是房地合一稅,可能涉及被繼承人原始取得時間、繼承日期及相關過渡規定,應把完整產權取得歷程交由國稅局或稅務專業人員確認。

若納稅人無法提出實際交易資料,國稅局最後是依財政部公告標準推計財產交易所得,這項CPI成本調整規定就不一定能直接套用。

已經申報的人還能適用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財政部發布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函令,原則上可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已申報但尚未核定,或仍在復查、訴願及行政救濟程序中的案件,可備妥資料向國稅局主張適用;已經核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當然重新計算。

申報時建議準備繼承或受贈資料、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證明、買賣契約、價金收付紀錄,以及仲介費、代書費、改良修繕等合法費用憑證。

國稅局依法應依現行規定核定,但納稅人主動檢附完整資料,仍能減少補件及認定爭議。

土地免所得稅,不代表完全不用繳稅

舊制房地出售時,土地交易所得原則上免納綜合所得稅,這次解釋令也只調整「房屋部分」的成本。

但土地移轉仍可能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兩者是不同稅目,不能把「土地所得免稅」誤解為土地出售完全沒有稅負。

情情最後提醒,這次解釋令確實是繼承或受贈老屋屋主的一項利多,但不是每一間老屋都能直接套用,也不是把CPI乘一乘就完成申報。

先確認房屋究竟適用舊制還是房地合一稅,再把房地成交價拆分、成本與費用憑證整理完整,才能真正把該扣除的成本扣對,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