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欠了不繳,會被告到賣房子?管委會「惡鄰條款」懶人包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管理費欠久了會怎樣?頂多被告、被強制執行,還能怎樣?」
這是很多欠費住戶的心態。但桃園一處大型社區的女住戶阿芯(化名)也是這樣想,自2019年起長年拖欠管理費,管委會告贏她、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她都無所謂,執行完繼續欠,新舊累計欠款高達16.7萬元。
最後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強制遷離條款。法院審理後,認定她的惡性欠費行為已嚴重侵害其他住戶權益,判決她必須「自住處遷離」。
欠管理費欠到連房子都不能住,這是真的。
什麼是「惡鄰條款」?
「惡鄰條款」指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它的殺傷力在於:不只是叫你搬家,如果你自己是屋主,法院甚至可以命令你出讓房屋所有權,也就是把房子賣掉。
法律之所以這麼重,是因為這個條款本質上是對個人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最大限制,它是在保障社區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權衡後的「最後手段」。
但必須強調:這個條款的啟動條件極為嚴格,不是管委會說了算,也不是欠幾個月就能用。
三種可以動用「惡鄰條款」的情況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且經管委會促請改善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
情況一:積欠管理費(門檻最高)
欠款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已經被法院強制執行過,管委會必須先告贏、聲請強制執行
「再度」積欠,且金額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的百分之一
這個「區分所有權總價」不是市價,而是「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以評定總價1,000萬的房子為例,門檻就是10萬元。
情況二:違反規定經罰鍰後仍不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