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第18條貸款約定懶人包

文/賣厝阿明知識+
很多人買預售屋時,合約上會寫預定貸款金額,例如總價1,000萬元,頭期款200萬元,預定貸款800萬元。結果等到交屋時,銀行只願意核貸700萬元,突然多出100萬元缺口,買方整個傻眼。
這時候能不能跟建商說:「當初預定貸款8成,現在銀行只給7成,剩下1成你要讓我分期」?
先講結論:有機會,但不是無條件。
關鍵要看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貸款約定」。這條的重點,就是處理預售屋交屋時,實際核貸金額低於預定貸款金額時,買方、賣方該怎麼分擔與處理。內政部主管法規系統列有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18點即為「貸款約定」。
一、第18點到底在講什麼?
第18點白話講,就是三件事。
第一,合約總價中有一部分價款,是要透過銀行貸款支付給建商。
第二,買方和賣方要一起辦理貸款手續,但買方如果找到更低利率或更有利的貸款條件,可以換銀行自己辦貸款。
第三,如果最後銀行核貸金額低於原本預定貸款金額,就要看貸款不足的原因是誰造成的,再決定差額怎麼處理。
所以這條不是保證你一定貸得到8成,而是告訴你:貸不到原本預定金額時,差額不能一律叫買方自己吞。
二、貸款不足是誰造成的
預售屋交屋貸不滿,第一步不是看差多少錢,而是看「歸責原因」。
情況一:不可歸責於雙方
這是對買方最重要的情況。
所謂不可歸責於雙方,白話說,就是貸款不足不是買方個人因素,也不是建商問題造成。
例如原本買方符合銀行授信條件,但後來因政府調整不動產授信條件、銀行全面收緊房貸成數、金融機構授信標準改變,導致核貸金額不足,這種就比較可能主張不可歸責於雙方。
內政部相關函釋也曾說明,第18點所稱不可歸責於雙方,不是買方一句「銀行貸不到」就成立;如果雙方對歸責原因有爭議,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也彙整內政部公文與相關適用疑義,供預售屋第18點貸款約定案件參考。
情況二:可歸責於賣方
如果貸款不足是建商或賣方造成,例如文件不完整、產權有問題、使用執照或保存登記影響核貸,或銷售時明確承諾特定貸款條件卻無法履行,就可能屬於可歸責於賣方。
這種情況下,差額部分應由賣方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讓買方分期清償;如果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情況三:可歸責於買方
如果銀行少貸,是因為買方自己的條件出問題,例如信用瑕疵、負債比過高、收入證明不足、聯徵紀錄不佳、工作不穩定,這就可能屬於可歸責於買方。
這種情況下,買方就要自己補足差額。依條款文字,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一次給付差額,且這個期限不得少於30天;若賣方同意,也可以協商分期。
三、原本貸8成,銀行只給7成,可以跟建商分期嗎?
可以這樣理解。
假設房屋總價1,000萬元,合約預定貸款800萬元,也就是8成。交屋時銀行只核貸700萬元,少了100萬元。
這100萬元不是用總價1,000萬元去算,而是用「預定貸款金額800萬元」去算比例。
100萬元 ÷ 800萬元 = 12.5%
也就是說,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30%以內。
如果這個貸款不足是因為政策或銀行授信條件變動,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那依第18點,賣方應同意用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讓買方分期清償這筆差額。
所以答案是:如果真的與買方個人條件無關,只是銀行因政策或授信收緊只願意貸7成,買方可以拿第18點向建商主張,剩下那1成差額應讓買方分期清償。
但阿明提醒,這比較像是「價金差額分期清償」,不是真的叫建商變成銀行借你錢。講法可以說「依契約第18點,請賣方就貸款不足差額提供分期清償」,不要直接講「我要跟建商貸款」。
四、差額30%以內怎麼處理?
如果貸款不足原因不可歸責於雙方,而且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30%以內,賣方要同意買方用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分期清償。
白話說:
原本預定貸款800萬元,銀行只核貸700萬元,差額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