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各自所有、土地共同持有,可以強制分割嗎?
情情一次講給你聽!
各位朋友晚安,我是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嚴意情,大家都叫我「情情」。
最近有朋友問我:「情情,我們家的房子是各自所有,可是土地卻是大家共同持有。現在我想把土地分清楚,自己管自己的,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我可以強制分割嗎?」
這個問題在台灣很常見,尤其是老透天、家族共有土地、老舊公寓或早期產權登記比較複雜的案件。今天情情就用比較白話的方式,帶大家看懂:共有土地到底能不能分?如果其他人不同意,又該怎麼處理?
先講結論:原則上可以請求分割,但不是每一種土地都能分。
《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如果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共有人之間有約定不分割期限,就會受到限制。不分割約定一般不得超過5年;共有不動產若同時訂有管理約定,不分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即使有不分割約定,若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可請求分割。
也就是說,法律上是以「分割自由」為原則,但仍要看土地性質、使用目的,以及有沒有特別限制。
如果共有人之間可以談好,那就用協議分割。大家可以約定由某一人取得全部土地,再用金錢補償其他人;也可以依各自房屋坐落位置,把土地實際分割登記。只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並且符合法令及地政登記規定,協議通常是成本最低、時間最短、也最不傷感情的方式。
但如果協議不成,就可以考慮走「裁判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分割方法如果無法協議,法院可以依共有人請求判決分割。常見方式包括:第一,原物分配,也就是把土地實際劃分給各共有人;第二,原物分配有困難時,變賣共有物,再將價金依應有部分分配;第三,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割。如果有人未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也可以用金錢補償。
不過,法院不是只看誰先提告,也不是誰喊最大聲就照誰的方案。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土地使用現況、房屋坐落位置、各共有人意願、分割後土地是否能正常使用、會不會形成畸零地,以及整體經濟效益與公平性。
舉例來說,如果土地上有好幾棟各自所有的房屋,法院會看每棟房屋實際坐落在哪裡、出入口怎麼走、分割後會不會讓某一戶無路可通,或導致土地被切得零碎、無法使用。如果原物分割會造成利用價值大幅下降,法院就可能改採變價分割。
這裡要特別提醒:如果土地是公寓大廈基地,狀況會更複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應有部分,以及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白話說,公寓大廈的房屋、共用部分和基地持分通常是綁在一起的,不能把房子留著,卻把基地持分單獨切出去處分。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也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像公寓大廈本身所占地面、通往室外的通路、防火巷弄、主要結構,以及有固定使用方法、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都不得約定專用。 這代表如果你想分割的土地涉及基地、通道、防火巷弄或共有使用空間,就不能單純用一般共有土地的角度來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