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土地「改單獨持有」地價稅竟變貴?台中稅務局揭關鍵:所有權變更須重新申請
M傳媒/整理報導
原本與配偶共同持有的自用住宅土地,在配偶將持分移轉給自己、取得完整所有權後,卻發現只有原本持有的一半面積仍適用優惠稅率,另一半竟被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只要所有權人變更,即使房屋用途、設籍狀況都沒有改變,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新增持分恐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所有權變更=優惠斷鏈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映,原本與配偶共同持有的自用住宅土地,在配偶將持分移轉給自己後,卻發現只有一半面積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一半則改按一般稅率課徵。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有數人時,若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因買賣、贈與、繼承或配偶間移轉等原因取得其他共有人持分,雖然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設籍人也沒有改變,因土地所有權已發生移轉,新取得的持分仍須重新申請。
經稅捐機關審核核准後,才能與原持分一併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否則,即使整筆土地都作為自住使用,也可能出現同一筆土地分別適用兩種稅率的狀況。
一般稅率最高55‰ vs 自住優惠2‰ 相差27.5倍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2‰) ,而一般用地稅率則按累進方式課徵,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最高可達千分之55。兩者稅率相差至少4倍,最高差距更達27.5倍。若未重新申請,新增持分被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可能暴增數倍。
以台中市稅務局案例為例,若民眾未於期限內重新申請,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與設籍人均未變動,同一筆土地仍會出現部分面積適用2‰優惠稅率、部分面積按一般稅率課徵的狀況。
9月22日大限 錯過等一年
稅務局提醒,不論是買賣、繼承、贈與,或是配偶間移轉土地持分,只要所有權人發生變更,若希望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都應在法定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