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創業「稅」不變!符合三條件 登記稅籍照樣享自住優惠
M傳媒/綜合報導
網路接單、外送服務、到府服務等新型態營業模式日益普及,不少民眾擔心,把自家地址登記為營業稅籍場所,會不會讓房屋稅、地價稅瞬間暴漲?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給出明確答案:只要符合三大要件,即使辦理稅籍登記,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
關鍵三要件:行動裝置、無員工、無實體營業
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住家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第一,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 所有接單、交易等營業行為,都透過手機、平板等行動裝置在網路平台上完成。
第二,未僱用員工。 營業規模為一人公司,沒有聘僱其他人員。
第三,未將房屋供作辦公場所或存放與營業相關設備、物品。 住家不能作為辦公空間,也不能堆放任何與營業有關的貨物或設備。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使辦理了營業稅籍登記,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特別注意:一旦「堆放貨物」就破功!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若網拍族有堆放貨物的行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屆時將按放置面積占房屋總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有其餘符合自用要件的面積才能繼續按優惠稅率課徵。
自用住宅優惠的兩大限制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仍須符合基本規定: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一處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以全國一處為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