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變「代罪羔羊」?高院判賠196萬 法官:別裝傻「我只是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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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6/07/25 00:00更新於 2026/07/2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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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變「代罪羔羊」?高院判賠196萬 法官:別裝傻「我只是跑腿」!
代書變「代罪羔羊」?高院判賠196萬 法官:別裝傻「我只是跑腿」!。(圖/賣厝阿明知識+)

代書變「代罪羔羊」?高院判賠196萬 法官:別裝傻「我只是跑腿」!

地政士(俗稱代書)如果只會填表、跑件、代為蓋章,小心了

法院最新判決明確指出,地政士並非單純的行政代辦者,而是負有專業說明、程序確認及誠信執業的義務。一旦違反,不僅違法,還可能要賠上百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今年4月一份判決,認定張姓地政士在處理共有房地買賣時,未確實告知賣方負有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法定義務,也未確認優先承購權人是否已受通知及放棄權利,就在申請書上代為用印切結,導致陳姓共人無從行使優先承購權。高院判決張姓地政士應單獨賠償新臺幣196萬8,142元

案件事實:賣方未通知共有人,地政士直接代為切結「已放棄」

本件上訴人陳女原為基隆市某房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為1/20。108年6月間,同為共有人的陳鴻飛等5人(合計應有部分1/3)欲將持分出售予范姓買受人,並委由張姓地政士處理簽約與過戶事宜。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享有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的權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辦理過戶時若主張優先承購權人已放棄,應提出出賣人切結或在申請書記載相應文字。

然而,張姓地政士未向出賣人具體說明通知義務、未確認其他共有人是否已受通知及放棄權利、未說明切結文字的法律效果,在上述事實均未確認的情況下,即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代為用印切結「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導致陳女完全不知該筆交易,無從行使優先承購權。

陳女得知後提起訴訟,主張其具備購買資力與意願,要求賣方、地政士、買方連帶賠償因失去優先購買權所造成的市價價差損失。

二審逆轉: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誠信執行業務

本案一審判決陳女敗訴,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後逆轉勝訴

高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地政士法》第1條、第2條明定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並誠信執行業務。賣方(原共有人)大多不具備不動產專業知識,地政士受託辦理登記時,有責任明確告知賣方負有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法定義務,並確保賣方充分瞭解切結書內容後方可簽署用印。

法院認定,張姓地政士明知或可得而知出賣人未踐行通知義務,仍代為蓋印切結,構成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陳女受有損害,依《地政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契約寫明「賣方自行負責」仍不足免責

值得地政士執業時特別注意的是,原買賣契約雖記載「優先購買權通知由賣方自行依法辦理」,並註明「並非特約地政士義務」,但高院認為:

該條款僅屬概括文字,未具體說明本案何人具有優先承購權、何時及如何通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並非一般非專業人士通常可以理解的規範,不能僅憑制式條款即認定地政士已完成說明義務

法院此項見解,直接推翻實務上地政士常以「買賣契約已約定通知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為由推卸責任的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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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法院認定,陳女1/20持分的合理市價介於1,344萬8,000元與1,715萬4,283元之間,取平均數1,530萬1,142元,扣除成交價1,333萬3,000元,判賠196萬8,142元

此算法是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在損害數額證明具有重大困難時,斟酌本案鑑價、法拍價格、持分比例及共有人數所作的個案酌定,並非一般持分估價的固定公式。

買方為何免賠?

高院認為,范姓買方依法並無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的義務,卷內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指示地政士違法辦理,因此不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全部由地政士單獨承擔

判決三大重點整理

① 地政士不是單純的「跑腿」

法院明確指出,地政士受託辦理不動產登記,負有專業說明與程序確認義務,不能只會填表、跑件、代為蓋章。

② 制式免責條款不能免責

買賣契約記載「通知由賣方自行負責」,不足以免除地政士的說明與確認義務。地政士必須具體告知賣方「誰有優先承購權」、「何時通知」、「如何通知」。

③ 違反誠信義務,賠償責任自己扛

本案賣方、買方均免賠,196萬8,142元全部由地政士單獨賠償。地政士執行業務時,不能只聽委託人的話就照辦,必須確保程序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判決案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113.04.30)

  •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字第1329號判決(1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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