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沒拿錢」也可能要繳贈與稅!國稅局:價值不對等又沒補償,差額算贈與
記者/綜合報導
很多人以為,共有土地分割只是把大家共同持有的土地重新劃分一下,既沒有買賣、也沒有收錢,應該不會有稅負問題。但台北國稅局提醒:如果分割後你拿到的土地價值變多了,而且沒有給其他共有人補償,那多出來的部分,在稅法上可能被視為「贈與」,必須申報贈與稅。
為什麼分割土地會被課贈與稅?
關鍵在於:分割前後的「土地價值」有沒有改變。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如果分割後各共有人拿到的土地價值,跟原本依持分比例應分得的價值不一樣,而且彼此之間又沒有約定用金錢補償差額,價值減少的人就等於「無償贈與」了一部分財產給價值增加的人。
舉例來說,小明和小華共同持有一筆土地,兩人協議分割後,小明拿到的土地價值比原本持有的部分多了800萬元,小華則少了800萬元。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小華要補償小明,那這800萬元的差額,在稅法上就會被認定為小華「贈與」給小明。
誰要繳什麼稅?贈與人、受贈人責任不同
當分割後出現價值不對等且沒有補償時,會產生兩種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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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由取得土地價值增加的一方(受贈人) 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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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由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一方(贈與人) 申報繳納。
不過,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受贈人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再計算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