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忘申請自住優惠別慌!符合7條件仍可退土增稅 5年管制期這些事千萬別做

M傳媒/綜合報導
「賣舊屋換新屋,當初直接用一般稅率繳了土地增值稅,還能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嗎?」這是許多換屋族共同的疑問。對此,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給出明確答案:可以。
即使按一般稅率繳稅 符合7要件照樣可退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即使出售土地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出售與重購土地皆符合7大法定要件,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7大法定要件
1. 所有權人同一人。 出售土地與新購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即使是配偶也不適用。例如本人出售土地後以配偶名義購入新地,因所有權人不同,無法申請退稅。
2. 時間須在2年內。 出售與重購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
3. 設籍自住。 房屋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供自住使用。
4. 面積未逾上限。 新購的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5. 出售前無出租營業。 出售的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不得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
6. 地價門檻(新>舊) 。重購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必須高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