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繼承遺產差很大!「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扣除額天差地別
M傳媒 綜合報導
隨著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財富傳承議題日益受到民眾關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由孫子女繼承遺產,依情況區分為「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情境,兩者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計算方式上截然不同,民眾務必釐清,以免申報錯誤。
每人56萬元扣除額 未成年再加碼
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56萬元;若有未成年繼承人,還可依其距離屆滿成年(18歲)的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然而,同樣是孫子女繼承祖父母遺產,「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情境下的扣除額計算,結果卻可能相差一倍之多。
拋棄繼承:以原子女數為上限 孫子多也沒用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父母輩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主動向法院聲明放棄繼承權。此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孫子女)繼承者,扣除額度仍以拋棄繼承前原本可適用的人數為上限。換言之,即使實際繼承的孫子女人數眾多,每人56萬元的扣除額只能計算到原本父母輩的人數為止,不會因孫子女變多而增加扣除總額。
代位繼承:孫子各自獨立享有扣除額 人數越多扣越多
所謂「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是指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輩)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人係本於自己固有的繼承權,提前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每位代位繼承人均可獨立適用56萬元的扣除額,人數越多,扣除總額就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