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墜樓身亡算凶宅?房東求償150萬 這個音讓法官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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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西屯區一處社區大樓發生女租客墜樓案件,劉姓房東事後被房仲告知該房產恐有「凶宅」疑慮,導致房屋難以出租、價格大幅貶值。劉姓房東向女租客父母提告,求償15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難以明確判定死亡時間與地點,不構成凶宅,最終判決女租客父母免賠,全案確定。
案件經過:女子墜樓送醫不治
判決書指出,劉姓房東於112年將房屋出租給巫姓男子,巫男與戴姓女友及戴女25歲女兒同住。113年8月10日晚間,戴女的女兒從租屋處墜樓,跌落一樓廣場,送醫後不治。
劉姓房東表示,事發後房仲認為該物件涉及凶宅疑慮,造成房屋出租困難與價格下跌,主張戴女女兒應知自身行為會導致房屋價值受損,因此向戴女及其配偶求償150萬元。
家屬反駁:女兒無自殺前科,無法預料
戴姓婦人反駁指出,女兒原本租住其他地方,因身體不適才接回同住。事發前女兒情緒穩定,無自殺前科或就醫紀錄,自己也無法預料女兒會輕生。
王父則質疑,女兒死亡地點若非發生於租屋處,該房屋是否能被認定為凶宅,本身就有疑義。
法院認定:死亡地點在醫院,不構成凶宅
法院審理時,根據警局初步調查報告書、台中榮總診斷證明書及台中地檢署相驗證明書等資料,發現王女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且「死亡地點」列為台中榮總醫院。
法官認為,「凶宅」並非法律用語,需依社會觀感判斷。由於難以證實死亡確切發生於租屋處,死亡時間及地點存疑,法院認定不構成凶宅,裁定王女父母無須賠償。
凶宅怎麼認定?三大關鍵一次看
「凶宅」不是法律名詞,而是民間對「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屋」的稱呼。法院實務上,凶宅認定通常有以下幾個標準:
第一,死亡地點。 一般認為,必須在房屋「內部」發生,才算凶宅。如果是在房屋外部(如墜落一樓廣場、送醫後在醫院死亡),認定上會有爭議。
第二,死亡原因。 非自然死亡(如自殺、他殺、意外)才可能構成凶宅;自然死亡(如生病過世、壽終正寢)通常不被認定為凶宅。
第三,社會觀感。 法院會參照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判斷該事件是否會導致房屋交易價值減損。
本件判決的關鍵在於:女子墜樓後送醫,死亡地點記載為「醫院」,而非「租屋處」。法官因此認定難以證明死亡發生在房屋內部,不構成凶宅。
阿明幫你整理三大重點
重點一:凶宅不是法律名詞,是社會觀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