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免稅額不是人人都有!國稅局:持分賣多少算多少,一屋不能享數個全額優惠!
〖M傳媒/記者綜合報導〗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符合條件者可享有房地合一稅400萬元免稅額,但這筆免稅額並非出售「部分持分」時也能全額扣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房地權利範圍非全額(1/1)者,免稅額必須按出售權利範圍比例計算,避免同一房屋出現「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的不合理情形。
自住房地免稅額三大要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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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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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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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本款規定
符合上述要件者,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 課徵所得稅。但如果該自住房地是多人共有,或個人僅出售部分持分,就只能按出售的權利範圍比例來計算免稅額。
實際案例:出售6/10持分,免稅額只剩240萬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於106年買賣取得新北市房地(權利範圍1/1),112年將該房地權利範圍6/10出售給兒子,自行申報課稅所得345萬餘元,並直接扣除全額400萬元免稅額,算出來應納稅額為0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認定,A君雖然符合自住要件,但出售的權利範圍只有6/10,因此免稅額只能按比例計算:
400萬元 × 6/10 = 240萬元
課稅所得345萬餘元超過免稅額240萬元的部分,須按10%稅率補稅10萬餘元!
納稅人主張「法規沒寫按比例」遭駁回
A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法規並未明定按比例計算,認為應該全額扣除400萬元。然而,財政部駁回其主張,理由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