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負擔宅可以限售,但不必鎖死產權!M編:政府該管炒作,不是扣住所有權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桃園推動可負擔住宅,主打自住、去商品化、限制轉售對象與價格,希望補上社會住宅與一般商品住宅之間的斷層。
支持者認為,政府既然透過土地、容積與公共資源,協助民眾用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住宅,就不應允許承購人日後按市價轉售套利;反對者則擔心,如果住戶只取得長期居住權,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仍長期掌握在住都中心手中,未來在繼承、融資、夫妻財產與家庭安排上,可能產生新的不確定性。
M編認為,可負擔住宅「不保證增值」的方向沒有錯,但限制增值,不代表政府必須永遠扣住所有權。
真正應被限制的是炒作、轉售價格與移轉對象,而不是讓承購人長期處在「付了買房的錢,卻不像真正屋主」的模糊狀態。
社宅重循環,可負擔宅重安定
社會住宅與可負擔住宅,本來就不是同一種政策工具。
社宅採只租不售,重點是讓同一戶住宅輪流照顧更多家庭;租期結束後,房屋回到政府手上,再提供下一戶使用。
可負擔住宅服務的,則是收入高於社宅主要照顧對象,卻又買不起市場住宅的青年、婚育與自住家庭。這群人需要的不只是短期棲身,而是能長期安排孩子就學、家庭生活與退休規劃的穩定住所。
因此,可負擔宅可以限制炒作,但權利設計不能只是把社宅租期拉長,再要求住戶自行負擔頭期款、房貸、管理費與修繕。
民眾最終一定會問:我花了幾百萬元,究竟買到的是房子、居住權,還是一份不能自由處分的長期契約?
可以給所有權,再用登記限制炒作
較平衡的制度,可以考慮採取「所有權移轉+預告登記+政府核准制」。
符合資格的承購人完成交易後,正式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政府則同步在土地登記簿上辦理預告登記、處分限制,或以其他法律工具限制移轉。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承購人不得任意買賣、贈與、私下移轉、設定額外抵押權,也不能透過人頭、假交易或其他方式規避管制。
如此一來,住戶在法律上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未來繼承、夫妻財產分配及家庭財務安排更清楚;政府也能繼續控制轉售價格、承購資格與移轉對象,確保住宅不會流入一般市場炒作。
簡單來說:
政府可以鎖住套利空間,但不一定要鎖住所有權。
有特殊原因要出售,就走政府核准制
可負擔宅不能自由轉售,但也不能讓住戶永遠沒有退出機制。
承購人未來可能因工作調動、家庭人口改變、離婚、重大疾病、失業或財務困難,需要出售住宅。制度若只允許無條件交回政府,卻沒有合理價格與程序,容易讓住戶對權利保障產生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