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負擔宅可以限售,但不必鎖死產權!M編:政府該管炒作,不是扣住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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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6/06/20 08:38更新於 2026/06/20 10:07
可負擔宅可以限售,但不必鎖死產權!M編:政府該管炒作,不是扣住所有權
可負擔宅可以限售,但不必鎖死產權!M編:政府該管炒作,不是扣住所有權。(圖/M傳媒)

可負擔宅可以限售,但不必鎖死產權!M編:政府該管炒作,不是扣住所有權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桃園推動可負擔住宅,主打自住、去商品化、限制轉售對象與價格,希望補上社會住宅與一般商品住宅之間的斷層。

支持者認為,政府既然透過土地、容積與公共資源,協助民眾用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住宅,就不應允許承購人日後按市價轉售套利;反對者則擔心,如果住戶只取得長期居住權,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仍長期掌握在住都中心手中,未來在繼承、融資、夫妻財產與家庭安排上,可能產生新的不確定性。

M編認為,可負擔住宅「不保證增值」的方向沒有錯,但限制增值,不代表政府必須永遠扣住所有權。

真正應被限制的是炒作、轉售價格與移轉對象,而不是讓承購人長期處在「付了買房的錢,卻不像真正屋主」的模糊狀態。

社宅重循環,可負擔宅重安定

社會住宅與可負擔住宅,本來就不是同一種政策工具。

社宅採只租不售,重點是讓同一戶住宅輪流照顧更多家庭;租期結束後,房屋回到政府手上,再提供下一戶使用。

可負擔住宅服務的,則是收入高於社宅主要照顧對象,卻又買不起市場住宅的青年、婚育與自住家庭。這群人需要的不只是短期棲身,而是能長期安排孩子就學、家庭生活與退休規劃的穩定住所。

因此,可負擔宅可以限制炒作,但權利設計不能只是把社宅租期拉長,再要求住戶自行負擔頭期款、房貸、管理費與修繕。

民眾最終一定會問:我花了幾百萬元,究竟買到的是房子、居住權,還是一份不能自由處分的長期契約?

可以給所有權,再用登記限制炒作

較平衡的制度,可以考慮採取「所有權移轉+預告登記+政府核准制」。

符合資格的承購人完成交易後,正式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政府則同步在土地登記簿上辦理預告登記、處分限制,或以其他法律工具限制移轉。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承購人不得任意買賣、贈與、私下移轉、設定額外抵押權,也不能透過人頭、假交易或其他方式規避管制。

如此一來,住戶在法律上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未來繼承、夫妻財產分配及家庭財務安排更清楚;政府也能繼續控制轉售價格、承購資格與移轉對象,確保住宅不會流入一般市場炒作。

簡單來說:

政府可以鎖住套利空間,但不一定要鎖住所有權。

有特殊原因要出售,就走政府核准制

可負擔宅不能自由轉售,但也不能讓住戶永遠沒有退出機制。

承購人未來可能因工作調動、家庭人口改變、離婚、重大疾病、失業或財務困難,需要出售住宅。制度若只允許無條件交回政府,卻沒有合理價格與程序,容易讓住戶對權利保障產生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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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合理的做法,是要求承購人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再由政府依原承購價格、物價指數、折舊、修繕、屋況及欠費情形,核定合理轉售價格。

下一手買方同樣必須符合無自有住宅、所得、年齡或婚育等資格,並承接相同的自住與轉售限制。

這樣可負擔住宅仍留在封閉市場中循環,第一手住戶也能在合理條件下退出,不必只能被動交回政府。

不能自由增值,本來就是制度目的

市場質疑,可負擔住宅沒有增值空間,甚至未來可能低於買進價格,民眾未必願意承購。

這項擔憂在市場面上合理,但在政策面上,不能把「不能炒高」直接當成制度缺陷。

政府若用公共資源讓民眾以800萬元買到市價1,500萬元的住宅,這700萬元差額本來就不應在幾年後全部轉成私人獲利。否則可負擔住宅將重演國宅、合宜住宅的套利爭議。

真正要問的,不是「為什麼不能賺」,而是政府給的折價是否足以補償轉售限制。

如果房屋只比市場便宜一點,卻限制出售、抵押與繼承安排,當然不具吸引力;但若總價明顯低於市場,住戶能用較少頭期款、較低月付金取得長期安居,放棄部分增值就是一種合理交換。

預告登記也不能被當成萬靈丹

不過,採所有權移轉並不代表只做一筆預告登記就能解決所有問題。

政府仍須在中央與地方法規中建立明確依據,釐清限制處分的期間、範圍、抵押權設定、銀行拍賣、法院強制執行、繼承及違約處理。

若住戶積欠房貸遭法拍,住宅能否繼續留在可負擔體系?銀行是否願意接受受限產權作為擔保?政府是否有優先承購權或差額追繳權?這些都必須事先寫進制度,而不能只靠契約約定。

因此,產權給住戶可以討論,但政府要同步建立完整的登記、金融與違約處理機制,否則只會把所有權爭議轉成銀行與法院執行問題。

M觀點:政策要防套利,也要讓權利說得清楚

可負擔住宅值得推動,因為它承認住宅政策可以保障安居,不必替每一名承購人保證房價增值。

但政府在防止套利時,也不能讓住戶權利長期模糊。

承購人既然要支付房款、貸款、管理費與修繕費,就應清楚知道自己是否取得所有權、如何繼承、什麼情況可以出售,以及政府如何計算買回或轉售價格。

最平衡的方向,不是完全自由交易,也不是住都中心永遠掌握全部產權,而是讓住戶取得所有權,再以政府核准、價格上限、資格限制、優先承購及登記制度守住公共目的。

可負擔住宅可以不保證增值,也應禁止炒作;但政府真正要管的是房子的價格與流向,不是永遠把所有權扣在自己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