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出事誰負責?有人獲賠2400萬、有人簽同意書敗訴 關鍵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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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與新成屋市場常見一種做法,建商先依核准圖說取得使用執照,之後再進行所謂「二次施工」,例如陽台外推、擴大客廳、把停車空間改成健身房,或將防災中心、屋頂平台改成其他用途。
這些二工看起來能增加室內空間、提升社區質感,但只要與原核准圖說不符,就可能涉及違章建築。日後若遭主管機關要求改善或拆除,到底該由建商負責,還是買方簽了同意書就只能自己吞?
賣厝阿明提醒,法院不是看到二工就一定判建商賠,也不是買方簽名就完全不能求償。真正關鍵在於:建商有沒有隱瞞、廣告有沒有成為交易內容,以及買方簽約前是否已經知道違建與拆除風險。
過去新北市深坑「立益百合花園」曾發生具代表性的二工爭議。建商銷售時,以四季溫控泳池、健身房、舞蹈教室及兒童遊戲區等設施作為主要賣點,住戶入住後卻發現,部分設施原本屬於停車空間,是取得使用執照後才進行二次施工。
45名住戶因此提告,主張建商將存在拆除風險、無法合法使用的設施,包裝成正式公設出售,導致房屋價值減損。法院最後判建商應賠償每戶數十萬元,總額約2400多萬元。
阿明翻白話,這個案例真正重要的,不只是現場有違建,而是建商把泳池、健身房等設施當成售屋賣點,讓消費者因此願意買房、甚至多付價格。
如果建商明知設施不符合原核准圖說,卻仍用合法公設的方式宣傳,就可能涉及廣告不實、契約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責任。
但另一類案件,結果卻完全不同。
台中曾有建案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將部分空間外推成客廳。住戶日後主張二工屬違建,存在拆除及房價減損風險,要求建商賠償。
法院調查後發現,部分買方簽約時已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與工程確認文件,施工前後圖說也有清楚標示。法院因此認為,買方在簽約時已經知道並同意二工,難以事後再主張建商刻意隱瞞,最終未支持住戶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