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了!泰山公司前後任總經理遭羈押禁見 台中地院裁定理由出爐

合作媒體賴傳媒報導
發佈於 2026/07/25 22:07更新於 2026/07/2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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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了!泰山公司前後任總經理遭羈押禁見 台中地院裁定理由出爐
押了!泰山公司前後任總經理遭羈押禁見 台中地院裁定理由出爐。(圖/賴傳媒)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中報導】中聯油品致癌案風暴擴大!台中地檢署昨(24)日發動第三波搜索,並傳訊前泰山公司總經理沈怡君、現任總經理蔡國樑、泰山廠長張騰等10人到案,認被告沈怡君、蔡國樑、張騰等3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其中沈怡君、時任副總理經理蔡國樑,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張騰500萬元交保,其餘7人均諭知請回。

前泰山公司總經理沈怡君、現任總經理蔡國樑遭台中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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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指出,被告2人經法官訊問後,認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2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檢察官提出之卷證資料,雖難認定被告2人有逃亡事實或逃亡之虞,但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截圖所示,被告2人所屬職員確有刪除訊息及相簿截圖之滅證事實,且被告2人就職務交接相互推諉,案發前後對話顯示有串證之虞,又本案搜索取得物證後,發覺尚有其他重要證人或共犯未到案,考量偵查處於動態階段,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串供滅證之虞。


審酌本案涉案公司規模巨大、員工眾多,且事關廣大民眾食安及消費權益,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甚巨,經權衡司法權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認對被告2人為羈押處分乃適當、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依法裁定羈押被告2人,並均禁止接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