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張游舜/台北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除車主戶籍地址外,如「車籍地址」或「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也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嗣於同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放寬上述車輛於監理機關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時,也可以申請免稅,以充分反映實務照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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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如符合前述放寬規定,請儘速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另外,免稅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1萬1,230元)為限。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722、725、726、731及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且「車籍地址」或「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