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給爸媽住、車位拿去出租 賣屋還有400萬免稅額嗎?專家:小心「自住」認定不是你想的那樣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買預售屋準備孝親,未來賣屋時還能不能享有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近日有民眾詢問,自己新買一間預售屋,交屋後打算提供給爸媽居住,但隨屋購買的平面車位因暫時用不到,想出租給他人使用。這樣未來如果出售房屋,是否還能保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優惠,引發不少買房族關注。
房產與稅務實務人士提醒,這類問題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給家人住」不一定等於房地合一稅認定的「自住房地」。尤其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與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規定不同,不能全部混在一起看。
依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優惠規定,個人出售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屋、土地,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則適用10%優惠稅率。不過,適用條件相當嚴格,必須是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也不能曾經使用過這項優惠。
也就是說,若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實際上只有父母居住,子女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並未設籍,也沒有實際居住滿6年,未來出售時,原則上就不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優惠。即使父母是直系親屬,也不能直接取代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自住認定。
這也是許多民眾最容易誤會的地方。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或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常會看到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等條件;但房地合一稅400萬元免稅優惠的自住房地認定,範圍明確限於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爸媽住得再久,若不符合房地合一稅規定的自住主體,仍可能無法適用400萬元免稅額。
至於車位出租,則是另一個風險點。若購屋時同時買了平面車位,未來出售時,房屋與車位是否能全部一起主張自住房地優惠,要看車位性質、權狀登記、價金分攤與使用情形。實務上,地下室車位通常不屬於自住房地本體,若有出租事實,更應與自住房地分開計算房地合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