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傳媒、記者爆料網 陳廷昱/綜合報導】2015年6月27日發生的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成為台灣史上最嚴重的公共安全意外之一。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受98名受害者及家屬委託提起首波團體訴訟,求償逾26億元。一審判決主辦單位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及負責人呂忠吉須賠償約4.06億元,但認定八仙樂園免責。全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28日改判八仙樂園及時任負責人陳慧穎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總賠償金額提高至8億9688萬8216元,仍可上訴。
高院指出,八仙樂園雖未直接主辦活動,但提供園區、水上遊樂設施、停車場、接駁車、更衣室、置物櫃、餐飲及警衛等服務,與入園民眾已成立消費關係,依法應負《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的企業經營者責任。此外,事故舞池設於違建水池區,地勢下凹約170公分,形成半封閉空間,不利空氣流通,大量彩色粉塵長時間懸浮聚集,遇上高溫燈具後瞬間引發連環爆燃,因此認定八仙提供的場地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判決結果中,呂忠吉、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須連帶賠償3億5128萬餘元;八仙樂園與陳慧穎須連帶賠償1億3648萬餘元。此外,高院也提高懲罰性賠償金,判玩色及瑞博各須支付1億6536萬餘元,八仙樂園則須支付7837萬餘元,合計總賠償金額近9億元。法院並裁定,自2016年8月起按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息,若判決最終確定,賠償總額還將進一步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