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漏水求償遭駁回!他敲了地磚還簽了這條款 法院判:賣家免賠
M傳媒/記者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買方林姓男子購入中區某華廈4樓房屋後,發現樓下3樓住戶反應天花板滲漏水,花費數十萬元修繕,並額外支出租屋、倉庫、鄰居賠償等費用,氣得向賣方陳姓男子提告請求減少價金及賠償,總金額達67萬餘元。然而,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關鍵在於兩件事:買賣契約中的「免責特約」條款,以及買方交屋後自行敲除地磚的行為。
案件背景:交屋後半年發現漏水,買方怒告賣方
林男於2022年7月向陳男購買系爭房屋,同年8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完成點交。然而,同年12月,樓下3樓住戶即反應天花板、牆壁出現滲漏水。林男委請工程行修繕,陸續支出漏水修繕費用、租屋租金、倉庫費用,並賠償3樓住戶修繕費用,總計向賣方求償673,750元,另請求自2023年6月1日起至修繕完成日止,按日給付250元。
關鍵一:契約特約條款「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發現,雙方買賣契約第17條特別約定事項明確記載:
「雙方合意:交屋後半年內買方發現原屋況有滲漏水情形,『刪除賣方,改為:由仲介方賴彥丞經紀人』必須負瑕疵擔保之修繕責任。」
白話說就是:賣方把漏水瑕疵擔保責任「轉嫁」給仲介經紀人賴彥丞了。
賴彥丞到庭證稱:「這是我的意思,由我來負擔這個責任,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原告林男在法庭上也自認知悉此約定。
法院據此認定:出賣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既經特約免除,買方即不得再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或賠償。
關鍵二:買方交屋後「敲了地磚」,法官認定自認事實
更致命的是,林男在2022年9月初(交屋後僅約一週)即自行僱工,以電動破碎機敲除陽台地面磁磚、防水層及水泥層,開挖洗衣機排水暗管及其他管路,事後回填時並未補刷「益膠泥防水泥」及「防水膠塗層」等防水材料。
這件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2023年9月11日開庭時已表示「不爭執」,依法構成自認,有拘束法院及當事人的效力。原告事後試圖撤銷自認,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未能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因此法院仍認定原告確有敲除地磚、破壞防水層的事實。
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鑑定報告認為漏水「極可能於交屋前即已存在」,但也明確表示:「原告於交屋後進行陽台排水管修改及敲除地坪磁磚,確有可能影響原有防水層完整性……若敲除地坪後未進行適當的防水層修復與補強即回填水泥,可能導致防水層不連續性,形成局部積水區域。」
換句話說,即使交屋前有漏水,原告自己的施工行為也可能導致或加劇漏水,因果關係難以完全歸責於賣方。
鑑定報告:修繕費用僅估6.8萬,原告卻花41萬
法院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認為:






